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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 2018年降成本“清单”出炉

2018-05-14 09:1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又一波新政策来到我们身边,事关企业减税降负、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发展……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9个方面30项任务,降低企业负担。

  在持续降低税费负担方面,通知提出,今年我国将通过结构性减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纳税便利程度,归并减免政府性基金和合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深化收费目录清单制管理。

  在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方面,我国将加强和改进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展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在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我国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规范“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同时,我国将延续“五险一金”缴存比例等政策降低人工成本,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加快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激励企业内部挖潜,深入推进降成本长效机制建设。

  5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据悉,新政策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将有助于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此举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四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5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悉,此次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将有助于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对税延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以及产品管理做出了详细要求。

  指引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指引还明确,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了促进普惠均等、坚持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力争2020年后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意见》提出了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二是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三是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本月起,人社部正式启用2018年版证书。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但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目录》中由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等具体实施的职业资格,仍使用其原证书,证书发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近日,工信部批准《医用胶片打印机》等594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其中化工行业标准33项、石化行业标准10项、冶金行业标准11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69项,建材行业标准47项、黄金行业标准1项、机械行业标准247项、汽车行业标准8项、航空行业标准1项、船舶行业标准7项、轻工行业标准66项、纺织行业标准48项、包装行业标准4项、民爆行业标准6项、电子行业标准24项、通信行业标准12项;

  同时,工信部批准《水泵综合性能试验台校准规范》等63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其中机械行业计量技术规范19项,石化行业计量技术规范6项,纺织行业计量技术规范9项,通信行业计量技术规范13项,电子行业计量技术规范16项。

  5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通知明确,我国将从企业监管、源头管控、查处惩戒、保障服务、宣传和规范执法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

  其中,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要认真核查车辆运输车行驶证信息,并使用“车辆运输车治理APP”或“12328”微信公众号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挂车退出期限进行核查。

  对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8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超高进行处罚。

  对违规装载和运输的企业及当事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车辆运输车及其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违法失信信息汇总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未在申报系统内申报等理由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不得把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视作全挂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进行处罚。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质量兴农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2018年休闲渔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质量兴农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提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倡导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为宗旨,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八大行动,重点宣传各地推进质量兴农的鲜活典型,多角度展现农业绿色发展、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品牌的工作成效,塑造推介地方安全优质农产品品牌,讲好质量故事,传递消费信心,营造农业生产向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工作氛围。

  《关于开展2018年休闲渔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提出,通过休闲渔业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开展,提升一批品牌主体的管理水平和基础条件,形成一套品牌管理措施,推介一批精品旅游项目,宣传一批行业典型,使休闲渔业品牌质量受到明显重视,总体行业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的动能进一步增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5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进行了界定,并针对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其中,《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新《办法》提出,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细则》要求,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定,板蓝根泡腾片等18种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伤湿止痛膏已不符合目前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由乙类非处方药转换为甲类非处方药。

  此次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18个品种为:板蓝根泡腾片、丹芎瘢痕涂膜、儿宝颗粒、复方瓜子金颗粒、复方黄藤洗液、复方罗汉果清肺糖浆、葛根汤颗粒、金莲清热胶囊、麦味地黄胶囊、牛黄蛇胆川贝滴丸、蒲地蓝消炎片、清火栀麦丸、舒肝和胃丸、硫酸氨基葡萄糖胶囊、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盐酸阿莫罗芬乳膏、盐酸布替萘芬喷雾剂和右旋糖酐铁分散片。

  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企业在7月6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药监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统计范围: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